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的信访工作,全面落实信访工作“三条线”原则,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认真解决好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群众越级来省进京上访问题的产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问题的排查工作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可能引发信访问题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排查工作。县以上党政机关要坚持定期排查本地本部门的潜在上访问题;县以下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坚持经常性的排查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梳理筛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详细填写排查登记表,由本地本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于每季度末逐级上报信访部门。要严格防止排查工作中出现的瞒报、漏报现象发生。

    (三)经排查筛选上报的信访问题,要落实包保责任,明确包案领导、具体责任人和解决问题的时限。

    二、来信来访问题的分流和归口办理

    对排查出来的潜在上访问题和已发生的群众来信来访问题,要按照“分类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和问题的性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搞好分流归口并落实责任,确保问题及时解决。

    (一)涉法方面的信访问题,由各级政法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二)涉及干部违纪方面的信访问题,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

    (三)涉及干部任用、干部作风方面的信访问题,由各级组织部门负责处理。

    (四)涉及应由国家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企业改革、劳动保障、房屋拆迁、债券、“三农”等方面较为突出的信访问题,由各级政府牵头负责处理。

    (五)其他方面信访问题,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处理。

    三、领导包案责任和领导下访工作的落实

    (一)要从超前排查和受理的来信来访中筛选出涉及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确定领导包案的事项,逐案落实包案领导责任制,限期解决问题。对群众上访要求有道理、应该解决的,要向群众承诺解决问题的时限,并尽快解决;对群众上访要求有道理、但暂时解决有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群众上访要求无道理或坚持过高要求、结而不服的,要加强思想工作并明确稳定措施。

    (二)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包案,并负责对其他领导同志包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领导同志包案要落实“首办责任制”,包案的领导同志要从包案的初始到调查、谈话、处理、结案、审核、上报、归档全过程,亲自负责,一抓到底。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同志包案工作情况和交办案件的督查、督办。对经领导同志包案的已结案件,要向相关方面通报。对未结案件,要落实稳定措施,避免群众重复越级来省进京上访问题的发生。

    (四)要变被动接访为主动深入基层直接解决问题。各级各部门领导同志要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坚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下访工作。要带着自己所包的案件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之中,把切实解决信访问题作为下基层深入群众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在基层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和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信访工作的例会制度

    (一)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1.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定期分析信访形势;集中研究解决涉及全局的热点、难点和重点信访问题;检查领导包案责任落实情况;决定信访工作重要事项;安排部署信访工作。

    2.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时,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

    3.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督查部门负责督查督办,并报告落实情况。

    (二)政府信访工作协调会

    1.政府信访工作协调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2.政府信访工作协调会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召集,由政府办公部门会同信访部门安排会议议程。

    3.政府信访工作协调会内容为研究重大信访问题;落实政府领导包案责任;听取各分管领导对所包案件的工作汇报。

    4.政府领导包案的责任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和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查督办。

    (三)政府信访工作专题会及调度会

    1.政府信访工作专题会及调度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政府各分管领导同志召集,事涉地方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政府信访工作专题会内容为具体协调解决有关的信访问题,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有关部门或单位落实。

    3.政府信访工作调度会内容为分析信访形势,研究信访工作事项,调度信访案件处理情况。

    4.政府信访工作专题会及调度会确定的事项由相关领导指派专人督查督办。

    五、信访督查督办制度

    (一)建立省、市、县三级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的督查部门和信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和落实。

    (二)要坚持经常性督查督办与专项督查督办相结合。经常性的督查督办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督查部门负责;涉及全省性和普遍性的重大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由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门或根据需要确定的联合督查组负责。

    (三)以“两函两书”(省信访局信访任务交办函、省政府办公厅信访任务交办函、省政府信访任务通知书、省委信访任务通知书)形式交办的信访事项,由省信访局配合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门督查督办。正常信访业务工作由各级信访部门自行督查督办。

    (四)要实行信访事项督查通报制。省委、省政府每月对各市(州)和重点部门来省进京访数量进行排序通报。对来省进京上访问题突出的、排序前十位的县(市、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每年年底对来省进京上访突出的前五位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由上级组织、纪检部门实施诫勉谈话。

    六、信访工作的专题调研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信访问题的专题调研。要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人员针对事关全局的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针对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普遍性、倾向性、政策性的重大信访问题,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专题调研,适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二)要把信访工作作为新时期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要从做好群众工作的实际出发,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努力掌握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规律、特点,增强信访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三)各级信访部门要与时俱进,通过调查研究,不断加强信访工作的理论创新,积极推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实践创新,逐步探索运用听证会、心理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介入信访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七、非正常上访问题的处置

    (一)依据《国家信访条例》、《吉林省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处理信访问题的规定和要求,对信访活动中的上访、接访、办访行为实行双向规范。

    (二)各级各部门在接待处理上访工作中,有责任告知上访人在信访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不得集资组织群体上访。

    (三)根据《信访条例》和《吉林省信访条例》关于上访人要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的要求,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不在住地接待上访群众,上访人也不要到领导住地上访。对于到领导住地围堵和纠缠的上访群众,公安、警卫部门应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疏散和带离。由信访部门和事涉单位在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接待来访群众。

    (四)对组织集体串联上访、集体示威上访或集体越级重复上访的行为,事涉地方或部门要做好处置和劝返工作;对已发生的集体来省进京上访的,事涉地方或部门要加大劝返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带离,并把群众稳定在当地。

    (五)发现上访组织者有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强行索要集资款或利用虚假方法骗取集资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上访组织者责任。

    (六)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对不听劝阻、拒绝到指定接待场所接谈,坚持在各级国家机关滞留,或有意寻衅滋事的;对无理纠缠,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对聚众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经劝阻仍坚持其错误行为的;对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或重要场所的;对以自杀、自残等行为相要挟,有意制造影响,妨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社会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八、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

    坚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尽快处理。在信访工作中,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办发[2002]12号)中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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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1-14 08:54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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