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信访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 实行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省信访局督查室负责国家机关立案交办、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本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来信受理处、来访接待处、领导专办处负责本处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求真务实,察实情、说实话,准确、全面、客观,经得起检验。
第五条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 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提高站位,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善于抓住主要矛盾,一盯到底,狠抓落实,不留尾巴。
第八条 坚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原则。既要结合案情独立进行分析和判断,又要尊重地方、部门的意见,共同努力,保证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立案
对下列信访事项应予立案:
(一)群众信访反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中,以及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二)在执行党的政策中出现偏差,需要纠正办理的事项;
(三)群众集体上访或多人联名信反映强烈、需要深入调查处理的事项;
(四)历史遗留的政策性信访事项;
(五)跨地区、跨部门协调困难的重要来信来访事项;
(六)信访工作机构或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和转送的信访事项;
(七)上级和本级党政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八)其他需要立案处理的重要信访事项。
第十条 交办
(一)省信访局对立案信访事项的交办以“两函一书”形式为主,即《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信访事项交办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访任务交办函》和《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任务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取其他交办形式。市州、省直部门以下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本着遵照《信访条例》和有利于问题处理的原则自行规范和确定交办形式。
(二)信访工作机构的交办函件可直接发至下级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机构及本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提出报结时间。
第十一条 查处
(一)对信访工作机构及上级行政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要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要及时立案,并进入查办程序;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向交办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自收到该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承办机关无论受理与否,都要将有关意见反馈给交办机关。
(二)在调查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承办机关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及相关机关或人员的意见,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并明确办理期限,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同时还要做好回访工作。
1、事实清楚。对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起因和发生的过程,造成的后果,有关机关是否做过处理等,要清楚明了。
2、处理意见恰当。处理意见必须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没有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信访事项,既要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又要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
3、处理意见要落实。因条件所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处理意见的,必须有落实方案,明确落实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并征得信访人的同意。
4、程序规范。受理、办理、审核、报送等工作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关材料完整、手续齐全。
5、期限明确。所承办的信访事项自承办机关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确需要延期的要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交办机关备案,延期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机关或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照要求办理。
6、出据《立案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并搞好回访工作。原则上,《办理意见书》要当面送交信访人并进行回访,在向信访人讲清基本事实、政策依据、处理意见后,请信访人在《立案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同时,要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何时向何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7、《立案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同时报送交办机关、上级复查机关。
(三)对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在60日内不能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级直接立案的信访事项确需延期的,由本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2、交办的信访事项确需延期的,应在要求办结时限前20日向交办机关写出延期申请,并书面报告工作进度,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3、告知信访人,说明延期理由。
4、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日。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复查
(一)信访人对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立案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二)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要在收到复查请求后,通报原办理机关、交办机关,并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
(三)复查意见以《立案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答复信访人。
(四)将复查意见书面告知原处理机关,并将《立案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系统内的上通下达。
(六)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立案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查,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复核
(一)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立案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
(二)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要在收到复核请求后,通报交办机关,并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
(三)复核意见书面告知原受理机关和复查机关,并以《立案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告知信访人,同时抄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系统内的上通下达。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四)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立案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核的,再就同一问题信访,不再受理。
(五)受理、复查、复核机关可视情况举行公开听证,经过听证的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报审
(一)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按照时限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直接交办的,直接报告;逐级交办的,逐级审查,逐级报告。办结报告必须经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并签字。通过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有信访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办结报告内容要做到,信访人反映问题表述清楚、全面;调查过程完整、清晰;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注明确;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明了;有关材料要附全。办结报告的报送份数一般为3份,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三)信访事项的交办机关要认真审查报告,凡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意见或退回办理机关重新调查处理。需要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督办
(一)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要对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全程督查督办。
(二)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及时进行督办,并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三)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请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
第十六条 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结案后要及时立卷归档。有条件的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四章 建议权的使用
第十七条 改进工作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完善政策建议权的使用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提请有关地方或部门研究完善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送请有关地方或部门研究处理。重要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九条 行政处分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条 建议采纳情况的了解和报告
有关建议发出后,要及时了解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适时向同级政府报告采纳建议的情况。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纪律。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因公出差,确需要携带含有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按照《国家保密法》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二〇〇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